金山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四版)
金山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四版) 文章来源: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提高学校食堂的规范化操作和服务水平,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努力提升学校食堂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60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8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等文件,现修订《金山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四版)。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食堂包括: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社会化委托管理的学生(含教工)食堂。幼托机构管理的食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需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并确保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信息准确、完整。学校食堂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等专业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主体和责任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是食堂的管理主体,负有对学校食堂的全面管理责任,列入校长年度考核。学校每学年与教育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学校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食品安全总监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应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应当由学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对于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者被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单位或者被委托经营单位均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需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对影响学校食堂经营安全的水、电、气、压力容器等相关设施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检查并记录。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食堂民主管理制度。
(一)值勤检查制度。学校食品安全员每天必须到食堂进行值勤检查,校长(园长)和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一次参与学校食堂值勤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金山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评价方案”,检查时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估表”。
(二)食堂卫生管理小组制度。管理小组由工会牵头,由校级领导、总务、德育、医务、教师、家长代表组成,每月至少一次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评定,做好详实记录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
(三)情况沟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家委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餐饮公司负责人三方参加,由校长或分管校长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联席会议议题由三方事先提出,便于充分交流。
第七条 学校负责食堂房屋及各项相关设施的配置和维修保障。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应由教育局基建管理部门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作施工图审核;要按“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和备餐场所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要求,并保障食堂的设施齐全到位,设备正常运转,流程布局合理。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实现“明厨亮灶”。每学期结束后对食堂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相关要求的及时维护或更新。要定期对食堂环境进行基础改善,如墙壁粉刷、管道疏通、隔油池加建、油水分离器配置以及“三防”设施更新等。
学校因餐厅无法满足学生就餐,需以盒饭形式送餐到教室的,学校必须配备足量、合格的保温箱,保证学生用餐时饭菜中心温度达到60℃以上。
学校根据《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落实食堂等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第八条 学校食堂房屋设施改善应列入学校基建整修计划,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实施。食堂相关设备维修等日常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不得向委托经营方收取房屋租金、水电气费及管理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第九条 学校应协助委托管理方建立健全相关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在学校食堂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学校应协助委托管理方建立严格的安全防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等恶性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校食堂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可根据市场物价情况、成本估算和大部分家长意见适时调整价格,保证学生基本营养。学校应当配备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委托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营养师,负责监督食堂制定适合学生年龄段营养食谱,合理加工、烹饪学生餐,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对学生配餐进行营养分析,确保基本营养和营养均衡。
第十二条 由于学校食堂改建、扩建、遭受意外灾害或因接受行政处罚等因素而影响学生就餐的,学校应提前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局,做好供餐应急预案,确保学校供餐和师生就餐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全员/抽样)师生员工食堂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告知食堂主要管理人员,对在满意度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督促食堂负责人制定相应措施,限期整改,同时报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家长开放日等活动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食堂承包商和食堂厨师陪餐制度,通过陪餐深入了解学生满意度情况,根据学生的反馈,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商讨完善。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实行AB套餐制。餐饮公司和学校提前公布AB套餐每日菜单、数量明细表及营养分析,供学生和家长自主选择。在选餐过程中,学校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建立家长志愿者、培养学生自主参与,提高选餐的自主性。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自助餐和窗口自选等供餐模式,特殊供餐模式餐标由学校自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食堂进行量化等级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当场口头指出外,视情况给予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食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根据规定开展对学校食堂的常规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当场口头提出外,形成书面的检查单反馈给学校,学校须根据检查反馈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报告反馈至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检查情况及投诉举报件受理查实情况等,根据“金山区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方案”纳入对学校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厉行节约与杜绝浪费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专题教育内容,通过主题班会、少先队活动、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节粮爱粮意识,切实养成勤俭节约良好习惯。
第三章 委托管理的条件和协议签订及终止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实行社会化委托管理经营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公司,其中,教职工餐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政府采购程序操作。必须与委托管理的餐饮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对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及责任等要求在协议中必须予以明确。学校应将委托管理方餐饮公司及其食品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受委托管理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餐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齐全。
(二)公司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
(三)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四)公司应当聘请有专业营养师、足够数量的厨师和切配洗工作人员,且已取得健康证、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
(五)公司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公司具有优先权利:
(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学校食堂管理经验,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独立专用的原材料检测设施和原材料仓储、初加工、配送基地;有食堂物料配送的专用车辆。
(三)具备专业的员工培训基地或实行完备的员工培训制度,配有专职营养师。
(四)已实施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或上年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等级评定良好(A)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因特殊原因在学年中间首次签订的协议期限至本学年末,协议期满后学校须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签订协议的期限可以放宽,但每次签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学校上年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等级评定良好(A)的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餐饮协会评为“放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达标食堂,并且食品安全评价居于全区同类学校前列的,学校与该公司协议可为两年一签。
(二)委托管理期内学校连续两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等级评定良好(A)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餐饮协会评为“放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食堂的,或食品安全评价连续两年居于同类学校最前列的,学校与该公司协议可为三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可以终止协议:
(一)上年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等级评定较差(C)的学校食堂而主要原因在委托管理方的。
(二)协议期间内因委托管理方原因食堂被降级的。
(三)同一委托管理单位经营的年度等级一般(B)食堂因委托管理方原因连续3年不能创建为良好(A)的。
(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局安全管理部门抽查和学校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且不能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五)食堂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明显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六)食堂连续两年因委托方原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七)根据“金山区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方案”,学年评价处于全区倒数10%的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必须终止协议:
(一)发生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等事故的。
(二)食堂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等级评定为较差(C)且主要原因不在学校方的。
(三)学生和家长对供餐质量反映强烈且学校满意度调查不高。
(四)根据“金山区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方案”,连续三年评价处于全区倒数10%的学校。
(五)经审计评估严重不符合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且不能切实改正的。
(六)委托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七)委托管理方管理人员违法乱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运转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方有权向委托管理方提出警告、勒令整改,直至终止委托:
(一)饭菜质量长期不高,师生意见多,又不及时改善提高的。
(二)环境不整洁,相关设施维护不完好,不齐全,对水、电、气等学校方提供的资源不合理使用从而造成大量浪费,经学校管理小组指出后,没有及时改正的。
(三)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姑息迁就的。
(四)未及时进行食品溯源登记,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局安全管理部门和学校指出后,没有及时改正的。
(五)存在其他食品安全管理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全权负责与委托管理企业签订、续签和终止各项协议。
学校提出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须注明终止协议的理由,如出现第二十四条第5、6、7款情形的可以随时终止,不限时间,但仍需书面通知。
学校重新选择委托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对外发布信息,有两家以上餐饮公司竞标。学校应事先对竞标餐饮公司进行全面考察、审核竞标餐饮公司的资质,需要向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意见。情况汇总后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评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和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校纪检负责人可参与,也可全程列席。学校与委托管理方签订的协议除双方执有外,须同时报教育局安全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备案。
学校与餐饮公司续签委托管理协议时,委托管理方提出因成本上涨而提高用餐价格的,学校应予以考虑,并经联席会议成员讨论,验证成本上涨的真实性和提高价格的合理性,确需提高价格的,须经学校家委会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章 委托管理方的责任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委托管理方对学校食堂日常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服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标准。餐饮单位负责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有关标准的餐饮具。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对刀、墩、板、桶、盆、筐、抹布等用具做到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九条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对米、面、油、调味品、肉类、水产及蔬菜等大宗食品,应向有一定规模、信誉度高、有资质的供应商定点采购,并和相关的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相关的职责要求,确保质量。禁止采购腐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米、油、调味品等不采购散装食品。须将食品进货来源等信息在就餐区域公示,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食堂不得从农贸市场采购现场加工的肉糜,但可从有资质的中央厨房、大型超市卖场采购冷链条件下的肉糜;如需加工肉糜必须在食堂内进行,原料猪肉必须通过正规途径采购,保证新鲜并清洗干净;食堂加工的肉糜必须当天加工当天使用,未用完的肉糜不得隔日再用;采购冷链条件下肉糜在保质期内使用。
委托管理多家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应做好食物原料的抽样检测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应登记。
第三十条 规范食品原辅料溯源工作。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各类原始凭证至少保存2年。采购人员在采购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索证,保留每天原辅料进货的各类凭证,并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委托管理多家学校食堂的企业须分别注册登记,并每天做好溯源信息登记,接受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等随时查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各餐饮公司应严格把好食品配送关。对已采购好的所有食品必须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进行配送,严禁在不符合条件下配送食品;对配送的食品需暂存的,餐饮公司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条件,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规范食品存放。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地、隔墙,并用标牌注明每一食品的品名、进货数量、库存数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需要退货的食品需设置相对独立的退货区域,并有“退货区域”等相关明显标识,规范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必须贴有标识,生食品、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并经常做好整理和除霜工作,保证冷藏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保证食品安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用于盛放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规格或颜色上进行区分,并贴好标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的,必须在高于60℃或冷藏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保证食品品质。食堂操作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不得向学生出售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不得供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堂剩余的熟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未变质的情况下,食用前必须再加热。再加热时,应当将食品的中心温度迅速加热至7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减少营养流失。食品原料在贮存、清洗、切配、烹饪时,应控制好顺序、时间、温度等,防止因贮存、清洗切配、加热温度不当引起营养流失。
第三十七条 建立留样制度。根据“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规范做好留样工作。留样品种要规范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每餐的各类食品(包括饭、菜、点心、汤等)应取各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并有完备的留样记录。
第三十八条 规范餐厨废弃垃圾及餐厨废弃油脂管理,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不得将烹饪油反复使用。餐厨废弃垃圾由他人或单位回收外运的须签订合同,餐厨废弃油脂(包括老油)必须向区绿化市容局指定回收单位签订回收合同,同时建立餐厨废弃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每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健全食堂成本监督制度,实行伙食成本公开。委托管理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每天的收支台账须记录齐全,接受学校管理人员的抽查监督。按月做好收支损益表,并在食堂就餐处张贴公示,并于学期末公示本学期收支明细表。教师伙食与学生伙食分开核算,分别公示。
第四十条 各餐饮公司应配备专职营养师,制定学生营养菜谱,并做好营养素供给量分析。学生营养菜谱应由餐饮公司提前一周送学校分管领导,并由学校通过学校食堂公示栏、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告知,菜谱应标明品名、克数,具备营养专业分析能力的还应标明所含热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第四十一条 委托管理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应有计划对食堂实施规范化管理,使委托管理学校食堂逐步达到金山区食品安全示范食堂或年度等级A级食堂标准。委托管理多家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管理方必须与各食堂日常负责人单独签订食品安全管理协议,并每天一次对所管理的所有食堂进行安全巡查,巡查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委托管理方负责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招录、培训、教育和管理。招录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招录人员必须无违法犯罪记录,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或学校方认为不适合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岗位的人员,委托管理方必须予以调离或辞退。
第四十三条 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从业人员招聘后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完成培训课时要求,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
根据《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食品从业人员对应不同类别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学校内禁止吸烟。
第四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须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采购、加工、销售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七条 加强用工管理,委托管理方应与所有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委托管理方应与各学校食堂岗位人员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
第六章 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师生食堂必须将学校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已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病人;
(二)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做好与师生家长的沟通引导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条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未按要求留样的等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或经专业机构认定为委托管理方责任的,由学校食堂委托管理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等相应责任。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二)没有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索票索证工作及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录入工作的;
(三)对相关专业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第五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食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食堂停止供餐的处理后,学校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学生就餐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清真食堂除参照执行本办法外,另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金山区教育局。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印发的《金山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三版修订版)即停止执行。